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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20:00:12  阅读 548 views 次 评论 7652 条
摘要: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法律即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是其最有效的武器。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法律即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是其最有效的武器。

(五)实践运用调查权、发挥留置威慑力,充分行使监委职责权限。为保持工作连续性,试点地区都设置了改革过渡期,抓好各项政策和工作衔接,检察院对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全面梳理,列出详细清单,转隶后移交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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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制定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办理工作衔接办法以及与政法机关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协作配合工作规则,强化办案协调和工作衔接。为实现对本地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试点方案确定的六大类,并在此基础上作了深化探索。按照能试尽试原则,试点地区监委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充分运用12项调查措施和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处分1789人,同比上升35.4%。省(市)人大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监察委员会及时依法设立。

试点地区党委切实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把党的领导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日常工作中。浙江省采取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进行业务培训,有效推动理念和工作融合。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各种维稳措施的表面强大,仍然无法掩饰它的功效日渐式微。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window.slotbydup = 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u6927290, container: _8uh0i7n5px8, async: true }); 进入专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维稳 维权 。当人们对政府当下各种维稳措施的信心普遍衰退,并进而疑窦丛生时,官方大力倡导大调解能否重新拾起人们的信心,并成为一种保护权利的创新治理社会范式,我看未必。大调解如果要法律框架内运作,那么每个具有调解功能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事即可,所谓大调解又何大之有呢?但大调解如果要在法律框架外运作,则合法性又从何而来?假如大调解失去了合法性的支撑,那么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宗旨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协调?当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尚未发达时,我们究竟是选择发展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还是弄一个大调解来与之所谓协调发展?如果大调解的要旨是维稳,那么它怎么能够成为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多元途径呢?为什么我们要抛开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为什么我们要反复强调调解优先?判决不能解决纠纷的根源是什么?如果我们连这些问题之所在还没有弄清楚之前,就为迎合某种政治需要弄一个大调解来替代诉讼机制,是不是有本末倒置之嫌呢?况且,有着运动式执法太多痕迹的大调解过于意识形态化,与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紧密相关。在这样的情况下,大调解不可能是维权。

离开法律来解决纠纷并试图改变社会的现状,过去并非没有先例,比如文革。自本世纪初以来的城市拆迁和农村土地征收为主要原因引发的矛盾因得不得到有效化解,在近几年呈严重恶化趋势,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最大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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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的重复信访案件就是一个例证。可是,即便在这样高压势态下,为什么当下社会中还不时传来一些枪声或者爆炸声呢?社会秩序越来越不稳定已成事实,也是一种社会共识这一做法启示我们,只要党政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就应当联合起来推进制度规范。党内法规、依规治党和国家法律、依法治国,要两手抓,并且两手都要硬。

此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还要加上纪有规定不可为。同时还要认识到,党内法规虽然不是国家法律,但如果从法是一种组织化的行为规则,法在本质上要靠组织成员的内心认同,法本身具有公共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等特征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也具有这样的共同特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把加强建设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提升到构建法治体系的高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各种矛盾突出,在公民的道德水平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一些社会领域事实上存在立法落后甚至是盲区的问题。

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这个严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历史地位和使命决定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好,法律法规能得到较好遵守,法治建设就能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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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反映了党员和党组织的意志,具有了在党内实行的公共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员干部要切实把党内法规挺在国家法律前面,才能立于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

事实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不会削弱国家法律的权威,反而有利于国家法律实施,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党的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越需要党炼就百毒不侵的金刚之身,越需要巩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越需要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内法规中对党员做出更严格要求的规定,这既符合党的宗旨,也符合人民大众对党员、对党的期望。作为党员,首先是国家公民,不能突破和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还要带头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当前,对于中国大量的公共治理问题,比如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问题,不仅政府责无旁贷,执政党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既然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就要求把党内法规挺在国家法律之前。

例如,201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这个严,既体现在党的各种具体规章制度的内容上,也体现在要求党员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上。

如果不能遵守党的规章制度,那么,一个人就不可能成为党员,党组织也就降格为一般社会团体,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无从谈起。从实践看,这一过程通常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和充分的调研,需要征求社会各方面以及不同阶层、地域等群体的意见,需要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的时间。

因此,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属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国家法律、依法治国。

党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着眼于全体党员,体现党的主张,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党员的行为准则,而这个行为准则自然也是以不能违反国家法律为最高准则的。这种联合立法的做法,在当代中国有利于高效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党内法规必须与宪法法律相一致,不能相冲突。这个联合发布的条例,就是联合制定。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抓紧制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这个高指国家法律是所有公民的行为规范。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例子很多。

而国家法律的适用对象是全国的公民和组织,对于公民的犯罪、违法、侵权等行为,会施以不同的惩罚方式,以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严,即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

法律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原发北京日报) 进入 许耀桐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内法规 法治 。高,即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法律的惩罚是有形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甚至判处死刑,这些都是党内法规的处置所不具有的。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不同在于:一是性质不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指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它是党的自身管理。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对法律的立、改、废、释属于国家立法行为,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

●党内法规的法治不同于国家法律的法治,可以用一高一严来说明。党内法规的法治不同于国家法律的法治,可以用一高一严来说明。

党又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活动依据。把党内法规挺在国家法律前面,共产党员在自觉地接受党的规矩纪律的约束后,就能更好地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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